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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1月1日起,再次调整纺织品服装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明确从2008年11月1日起,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上的含金量、高的附加价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为: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字控制机床硬质合金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此次出口退税调整是在立足扩大内需的基础上,提升公司出口竞争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一项政策措施。
------从2008年12月1日起,继续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及别的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产业优化升级,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明确自2008年12月1日起,进一步提升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知》明确了3770项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如下: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冻对虾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牙膏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上的含金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上的含金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最重要的包含:将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共553种产品。此次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调整,是我国主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而采取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又一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有关法律法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及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到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目前规定为货物出口后的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补征税款。
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的资料及电子数据到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经初步审核,对外贸易经营者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外贸易经营者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检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做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来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