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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国家外汇处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品买卖外汇处理制度变革的公告

来源:乐鱼全站网站登录首页    发布时间:2024-07-27 11:25:26

  为大力推动买卖便当化,进一步改进货品买卖外汇服务和处理,国家外汇处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议,自日起在全国施行货品买卖外汇处理制度变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晋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同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变革之日起,撤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处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处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买卖外汇处理方法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对。外汇局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全面收集企业货品进出口和买卖外汇出入逐笔数据,定时比对、评价企业货品流与资金流整体匹配状况,便当合规企业买卖外汇出入;对存在反常的公司进行要点监测,必要时施行现场核对。

  外汇局根据公司买卖外汇出入的合规性及其与货品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可以证明买卖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处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对;银行处理收付汇审阅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买卖外汇出入单证审阅、事务类型、结算方法等方面施行严厉监管,B类企业买卖外汇出入由银行施行电子数据核对,C类企业买卖外汇出入须经外汇局逐笔挂号后处理。

  外汇局根据公司在分类监管期内恪守外汇处理规则状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背外汇处理规则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伸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法合规运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晋级为A类。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品(以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供给核销单;税务局参阅外汇局供给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状况,根据相关规则,审阅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品,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则处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品,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变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品,到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处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处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个案处理。

  企业应当严厉恪守相关规则,增强诚信认识,加强自律处理,自觉遵法运营。国家外汇处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逐渐加强协作,完成数据同享;完善和谐机制,构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活动和私运、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触及有关外汇处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详细事宜,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则。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冲突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悉数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