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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更报告书

来源:乐鱼全站网站登录首页    发布时间:2024-08-27 01:40:47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A309-F4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本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昇晖实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更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拟通过本次权益变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更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496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0%。

  华昇晖实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道森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2,496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0%。

  华昇晖实业与道森投资于2021年10月26日在苏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拟出售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2%的股份计2,496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次交易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做的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标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甲方将促使舒志高先生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请豁免前述股份锁定自愿性承诺。

  (三)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所持39.15%股份中6,500万股股票已设定质押。

  (一)甲乙双方商定,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按15.84元/股的价格(标的公司整体估值32.95亿元),乙方购买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3.954亿元(大写:叁亿玖仟伍佰肆拾万圆整)。

  (二)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还应与监管机构沟通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并取得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无异议函(如需),乙方应全力配合。

  本协议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分别或共同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情况,并分别依法就本次交易作出适当的信息公开披露(包括披露权益变更报告书等)。

  甲方将促使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提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并促使标的公司关于豁免承诺的股东大会不迟于本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

  因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仍存在股份质押,而解除该质押尚需要时间,为保证交易的确定性,甲乙双方同意先签订本协议,在本协议生效、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100%交易对价为人民币3.954亿元(大写:叁亿玖仟伍佰肆拾万圆整),但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前使标的股份解除质押。

  在本协议生效、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由甲方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承诺及陈述与保证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1日,以待支付金额为基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满1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等值于本次交易总价30%的违约金。

  2、如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等值于本次交易总价款30%的违约金。

  3、如非由于任意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监管原因导致任意一方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的,相关义务顺延履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经标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后生效。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舒志高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舒志高先生于道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作出股份锁定承诺: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受让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尚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进行豁免。此外,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39.15%股份中6,500万股股票已设定质押,尚需办理解除股票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交易各方未就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设置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涉及的自愿性锁定承诺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此外,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39.15%股份中6,500万股股票已设定质押,尚需办理解除股票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铭鹰发展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08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

  铭鹰发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道森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2,08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

  铭鹰发展与道森投资于2021年10月26日在苏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拟出售所持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的股份计2,080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次交易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做的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标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甲方将促使舒志高先生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请豁免前述股份锁定自愿性承诺。

  (三)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所持39.15%股份中6,500万股股票已设定质押。

  (一)甲乙双方商定,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按15.84元/股的价格(标的公司整体估值32.95亿元),乙方购买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3.295亿元(大写:叁亿贰仟玖佰伍拾万圆整)。

  (二)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在甲方指定银行开设以乙方为开户人的共管账户(用于支付交易对价款),该共管账户应预留甲方指定一人、乙方指定一人和银行方指定人员三方印章。

  在上述共管账户开立好后,甲方还应与监督管理的机构沟通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并取得监督管理的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无异议函(如需),乙方应全力配合。

  本协议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分别或共同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情况,并分别依法就本次交易作出适当的信息公开披露(包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甲方将促使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提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并促使标的公司关于豁免承诺的股东大会不迟于本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

  因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仍存在股份质押,而解除该质押尚需要一些时间,为保证交易的确定性,甲乙双方同意先签订本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解除股份质押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100%交易对价为人民币3.295亿元(大写:叁亿贰仟玖佰伍拾万圆整),并按约定向甲方释放共管资金,但甲方应不晚于2022 年1月31日前使标的股份解除质押。

  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交易对价为人民币3.295亿元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支付凭证,双方一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一同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的次一个交易日前,双方应按甲方指令将共管账户中的交易对价款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释放。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承诺及陈述与保证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1日,以待支付金额为基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满1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等值于本次交易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如由于任何一方问题造成本次交易未能完成,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等值于本次交易总价款30%的违约金。

  3、如非由于任意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监管问题造成任意一方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的,相关义务顺延履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经标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后生效。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它规定而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更的资产金额来源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做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舒志高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舒志高先生于道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作出股份锁定承诺: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受让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尚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进行豁免。此外,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39.15%股份中6,500万股股票已设定质押,尚需办理解除股票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更及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本次权益变更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交易各方未就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别的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设置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更尚需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本次权益变更股份涉及的自愿性锁定承诺程序;本次权益变更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此外,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39.15%股份中6,500万股股票已设定质押,尚需办理解除股票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